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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官职散阶与阶、职分离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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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任满解职的时候,这本品依然维系着官员个人的身份地位;在授予职事官时,本品的高低是必须考虑的因素。由这种“本品”制度,一种“跟人走”而与职位分离的等级序列,就清晰无误地摆在我们面前了。

如果与若干年前我国实行的“行政级别”相比,“本品”的差异,不过是其各个等级都系以官称而已──但也正是为此,它每每令外行不知底蕴。然而这些官称,诸如某某大夫、某郎、某将军、某校尉之类,其实只是级差的“符号”。

要是拿“本品”与军衔制相比,二者就异曲同工了:军衔的各阶都系以名号,诸如大将、上校、中尉、下士之类。

“阶职分立制”之名:“阶称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标准,职称代表各官府个别职务性质及权力范围。运用之法,是依出身及考绩定‘阶’,以才华及能力补职。

有职者必有阶,阶从职司中考核升进,职从进阶而调迁。虽并任而分立。故称‘阶职分立制’也。”入仕者最初所获和考课所升迁的品级都是“本品”,进而还有众多的权益待遇曾与“本品”直接相涉。

有人胪列有薪俸、给田免课、刑罚、班序、车舆、衣服,以及致仕、封爵、置媵、营缮、丧葬、谥议众多节目。

在乾封元年(666年)之前,在京文武官的防阁、庶仆、俸料都依散阶而定,此后才依照职事官发放;至少在开元二十四年(736年)之前,官僚的资课仍依本阶。

有人认为,唐律中“散官”指不带职事官而仅仅拥有散阶者,而所谓“某品职事官”,实指同时拥有散阶和职事官者,其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阶为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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