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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二十二章 《妇女儿童保护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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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条新法律自然会引起广泛的争议,但争议是可以的,而法律既然已经公布,那就先要按照法律来执行。而为了保证法律能够实施,在各地开始进行州县的机构改革。

因为现在的知县知府已经不再负责审案,所以原来的衙役可以全部遣散。县衙内只有知县和县丞及各种吏员,负责管理民政。而主薄则加入税务部门,负责收取

税赋。

而法庭是独立于县衙门的,只有法官和招收的杂役。而每一县都新设了一名巡检。其实原来有些大一些的县里也是有巡检的,而现在则是都设立了巡检,组建了巡捕房。

巡捕房与法庭不同,法庭只受到上级法庭的管辖,不受县衙门的管辖,而巡捕房则是受到多重管理,既有上级巡捕房管着它,而本县的法庭也能管着它,县衙门有事时也可以把他们拉来。

巡捕房在本县境内招收巡捕,以原来县衙门的快手(捕快)为主,加入了一些退伍军人,负责全县的治安工作。

巡捕房不再是象以前的衙役一样奉行“民不举,官不究”了。巡捕房中有专门的马捕(就是以前的马快),每天负责在管辖范围内巡逻,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的情况,就会报告给法庭,然后开始进行立案侦查,进行初步的审讯,以更提供证据给法庭来裁决。

而巡捕房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,那就是清理乞丐。朱元璋建立大明后下诏“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,官为存恤”。更在洪武五年下诏于天下郡县设立孤老院,这就是著名的养济院。

即便是设立了养济院,但有些懒汉们不符合进入养济院的条件,又不想干活,于是他们选择了乞讨,所以大明还是有乞丐的。但大多都是健康人,而且这些乞丐常常兼职做人贩子,小偷,严重影响了地方的治安。

朱由校给巡捕房专门下达了一个任务,那就是将所有的乞丐都抓起来进行甄别。大多数乞丐都是身体健康的,而且他们都是有组织的。那些确实身有残疾的人,其实也是由他们人为制造出来的,他们拐来一些小孩子,然后打断腿或者什么的,再把他们赶出来乞讨,用他们的惨样来激发人们的恻隐之心,从而收到大量的施舍。

巡捕房建立伊始,便开始在各地抓捕乞丐。只要发现有身体健康的乞丐,就立即抓入牢房中,然后集中在一起,送到各处的劳改营中。而那些身体确实有残疾的,则送到养济院里去。

劳改营里的犯人,每天被强迫干活,只要完成了每天的任务,就可以吃到饱饭。如果没有完成,那就对不起,没饭吃。

经过这样的一个打击行动,大明各地的乞丐一扫而空。这不但使得市容更加整洁,也使得治安情况大为好转,至少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急剧减少,小偷小摸的也少了许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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